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具体化、经常化、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教职工实际的思想政治工作运行机制,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思想教育
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党支部、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切实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
(一)要认真抓好教职工的学习教育活动。各党支部、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学院的工作方针和各项任务与要求出发,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党员、教职工每月两次的学习教育活动,填写好学习教育活动记录簿,宣传统战部要制定学习教育活动计划,配发学习材料,做好学习教育活动的检查、督导和总结,切实提高学习教育活动的质量和实效。
(二)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不断激发和增强教职工对学院发展的信心和工作热情。各部门要充分利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庆祝活动、纪念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努力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促进学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宣传统战部要发挥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教职工思想状况调研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工作,以引导教职工开拓创新,求真务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实现学院的宏伟目标出力献策。
二、党务工作
(四)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要提出学院年度党员发展规划,各党支部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要严格审查新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培养考察情况及实施程序,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
(五)认真抓好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要制定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充分利用院党校抓好落实,并督促各党支部认真贯彻执行。培训教育形式要多样化,培训教育结果列入党支部工作考核内容。
(六)各党支部要坚持学习制度和“三会一课”制度,健全组织生活。要组织好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要把是否坚持学习制度和“三会一课”制度作为年度党建工作检查的重点。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要抓好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评比结果作为党员评比的主要依据之一。
(七)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要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党总支(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认真准备。做到会前向上级说明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以便上级派人参加。会后向上级写出会议情况的书面报告,确保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三、民主管理
(八)工会要组织好每年一次的教代会。如遇特殊情况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教代会代表提议,可适时召开。教代会是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除向大会报告重要工作外,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改革和决策,都要向教代会报告,并经教代会审议。
(九)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搞好民主治校。学院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增强学院工作透明度,使广大教职工知情参政,不断提高民主管理水平。纪检监察室和工会负责组织落实。
(十)充分发挥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教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按照大会的决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促检查有关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教职工代表要不断学习,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促进民主管理水平提高。
四、劳动管理
(十一)教职工每月的工资要按时发放,如有特殊情况需缓发时,财务处要向教职工说明原因。
(十二)教职工劳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唯才是用,择优录用。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由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录用的人员要公开透明,注重人才质量,按有关规定如期进行聘任工作。
(十三)凡学院招收录用的毕业生、复转退伍军人等,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总务处要尽量解决好其工作和生活问题,落实好工作岗位。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要做好有关手续的办理及转正定级等工作。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及所在系部、处室要加强对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五、教职工生活
(十四)教职工结婚,由所在部门协助办理。要关心大龄青年的婚姻,积极为大龄青年牵线搭桥做“红娘”。
(十五)教职工生病住院,工会和所在部门要到医院探望慰问,了解病情,做好思想安慰,并协助处理好有关问题。
(十六)教职工发生违章事件和工伤事故,纪检监察室、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和所在部门要积极搞好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受伤教职工要及时慰问;教职工因工伤残,其个人要书面写出工伤经过和申请,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和工会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办理,并根据伤残情况调整适当的工作岗位。
(十七)教职工亡故,工会和所在部门要进行慰问,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适当仪式,工会和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要做好善后处理及抚恤工作。
(十八)教职工父母、配偶、子女亡故,工会和所在部门要按照学院现行的《对直系亲属亡故的教职工慰问的暂行规定办法》,进行家庭慰问。
(十九)教职工家庭发生意外灾害,工会和所在部门要及时派人进行专访慰问,协助安顿好生活。
(二十)教职工生育分娩,工会、女工委要关心其健康状况,并为其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子女入托,工会、女工委要根据现行政策和规定办理有关费用报销手续。
(二十一)教职工辞职、辞退、除名需经所在部门讨论上报,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所在部门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行文做出决定。
(二十二)对家庭有特别困难的教职工,工会和所在部门要通过家访,了解家庭真实情况,提出帮助意见报学院研究解决。
(二十三)教职工家庭发生重大矛盾,工会和所在部门要派人进行家访和调解。
(二十四)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和保卫处要不断了解现役军人的家庭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采取不同形式对现役军属和伤残(荣誉)军人进行慰问。
(二十五)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要采取不同形式对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进行慰问,并组织好有关活动。
(二十六)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要按照上级要求,定期组织离退休教职工进行体检;工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检。
六、表彰先进
(二十七)学院按年度在教职工中开展先进称号的评选。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要组织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工会要组织好工会积极分子的评选;学生处要组织好优秀班主任(辅导员)的评选。凡是获得院级以上先进称号的教职工,学院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十八)工会和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要组织好义务献血活动,对参加义务献血的教职工,学院要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助。
(二十九)要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正义行为,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学院要予以支持和帮助。对见义勇为者,学院要进行表彰和奖励。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和保卫处负责组织落实。
(三十)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先进人员,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教职工,学院可适当组织疗养和休养活动。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组织。
七、离退休管理
(三十一)教职工离退休和调离,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和所在部门要做好欢送工作,并办理好各项手续。由离退休工作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其离退休后的学习、生活。
(三十二)教职工离退休后,党籍在学院的要编入到老干部党总支,由离退休党总支根据其居住情况就近编入响应党支部过组织生活;学院原则上每年向老同志通报1-2次学院工作情况,若遇重大情况随时通报;离退休工作处将根据需要,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老同志通报有关情况; “七一”党的生日期间,对55年以上党龄的老党员进行走访慰问。
(三十三)离退休人员年满70、75、80周岁及80周岁以上每年的生日、由离退休工作处代表学院祝贺、慰问,敬送生日蛋糕或慰问金。
八、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按有关政策、制度执行。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